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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:市民养狗得先替狗办“身份证”

日期: 2007-11-27     分类:政策法规   点击:226 来源:新华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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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华网重庆11月27日专电(记者朱薇)今后在重庆没有“身份证”的宠物狗将被强行收容,其主人也要被处以200元-1000元罚款。近日出台的《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》明确规定养狗必须先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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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重庆市法制办副主任陈思聪介绍,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,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,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。从境外进口的犬只,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。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5日内,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。符合条件的,应当场发放养犬证(犬牌)。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登记,并书面告知其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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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办法》同时还规定,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,期满后必须办理延续手续。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收容犬只,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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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外,《办法》还规定饲养人搬家、联系方式变更或将狗转送他人、宠物狗死亡和失踪等情况发生,养犬人应当持养犬证(犬牌)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、注销手续。(完)